近日,北京海淀的韩先生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一箱啤酒,售价为102元,不使用优惠券可以免运费,而使用5元优惠券,则需支付6元运费,算下来,不使用优惠券还便宜1元。“优惠了个‘寂寞’。”他说。
推出各类优惠券是不少商家和平台的惯用促销手法,然而《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购买一些商品使用优惠券反而比不使用花费更多,优惠券促销套路多。
一些消费券成了摆设。有消费者反映,在某生鲜电商平台上领取了“限品类”的优惠券,然而,可以用该优惠券购买的商品一直未上架,等到上架时,优惠券却过期了,商家也不补发优惠券。
此外,有的优惠券成了商家套路消费者的工具。一家消费服务平台声称“充19.9元可领100元话费”,但用户充值后发现上述话费优惠活动实是商家推广会员的幌子,广告宣称的100元话费实为多张需要充一定额度才能使用的小额话费优惠券。
对于涉及优惠券的套路,有关部门已采取行动。近期,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该公司于2月10日至15日向京东PLUS会员发布广告称,可免费领取包含万达电影至尊权益卡、29.9元起观影权益券等“权益礼包”。上述权益券和其他优惠券混用,消费者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使用权益券时比不使用的费用还高。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万达电影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权益券的使用解释清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认为,作为重要的营销策略之一,优惠活动也应该遵循责任营销的原则,做到真实有效的优惠。将优惠券当作引流的噱头或是诱导消费的手段,通过套路消费者获取一时利益的做法,最终会失去市场的信任,甚至受到法律的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忠云表示,优惠券的提供方应该事先明确告知优惠券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具体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商家只突出部分有利信息,而隐瞒或不提供其他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信息,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商家不能玩文字游戏,优惠券的优惠要落在实处。若使用优惠券比不使用花费更多,则商家涉嫌故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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