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助力复工复产服务企业发展十二项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企业发展纾困解难。
《措施》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买卖、交通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采取调整价值、分担损失等形式维持合同关系或者调整、变更协议内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适用法律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以及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判断是否解除合同,合理确定各方责任。
对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纠纷,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企业因需进行人员调配、使用,妥善处理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封控、管控、静态管理和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对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进而裁减人员、劳动者因被隔离等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可以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柳姗姗)
关键词: 吉林省法院 助力复工复产服务企业发展 司法职能作用 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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