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广东3月14日电(记者 黄磊刚)购买新车前,消费者试驾时发生车祸,责任应该怎么承担?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汽车试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官提醒,试驾有风险,为避免纠纷,汽车销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在试驾前也要做足“功课”,避免事故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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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小李来到某汽车销售公司,想选购一台轿车。为了深入全面了解车辆的性能情况,小李提出试驾车辆。销售公司拿出一份《试乘试驾保证书》要求小李填写签名,保证书载明“在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因此造成对销售公司的一切损失和危害,将由本人全部独自承担和赔偿”等内容,小李在保证书上签了名。
随后,小李在开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了与前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查勘后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驾驶车辆没有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造成事故,应对此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销售公司要求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责任,即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车辆价值减损。小李则认为,《试乘试驾保证书》是销售公司预先拟定的无效格式条款,试驾前销售公司也未对试驾车辆的性能、试驾路线等做任何说明,且销售公司并没有配备专业的试驾专员,陪同试驾的销售顾问没有驾驶证,因此仅同意与销售公司共同承担车辆价值减损,但车辆维修费应由销售公司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不成,销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付车辆维修费和车辆价值减损合计92587元。
判决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是提供车辆购买、试驾服务的经营者,小李为消费者。首先,经营者除应“选择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试驾道路、提供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试驾车辆、配备专业人员联驾指导”外,还要尽量周延防控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如尽可能为其试驾车辆提供相对充足的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从而为试驾行为可能带给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障。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小李试驾前对车辆投保情况进行过告知,从而让小李自行决定是否试驾,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配备专业人员陪驾指导。其次,原告提供的《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由试驾人承担试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危害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小李作为消费者的责任,且没有向小李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其三,小李在试驾中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根据双方对错程度,销售公司应承担60%责任,小李承担40%责任。荔湾法院遂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小李向销售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5034.8元、车辆价值减损损失12500元。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张智荣法官)
试驾是汽车销售经营者为了提高车辆销售额向潜在消费者推出的一种驾驶体验活动,虽然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市场营销的手段,可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经营者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风险,而不应将全部风险责任加予消费者,独享商业利益。销售公司与小李签订《试乘试驾保证书》,约定由试驾人承担试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危害有违公平原则,加重了消费者责任,且没有作提示和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
其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试乘试驾人往往对试驾车辆性能不熟悉,驾驭不熟练,且为了充分体验试驾车辆性能,试驾人可能采取变速、转弯、刹车等驾车行为,客观上也增加了危险发生的概率。为防范风险,经营者应选择允许机动车通行的试驾道路、提供性能良好、手续齐全的试驾车辆、配备专业人员陪驾指导,还要尽量周延防控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发生,为试驾行为可能带给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障。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未投保商业险的车辆上路行驶,但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作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就试驾车辆的保险情形作出真实披露。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在小李试驾前对车辆投保情形进行过告知,也没有证据证明销售公司配备了专业人员陪驾指导,因此销售公司没有正确履行经营者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车辆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为防范风险和避免纠纷,消费者在购车试驾前,也应做好“功课”,做到四个“清楚”。一是了解清楚试驾规则和流程,二是签订清楚合理的试驾协议,试驾协议应包括车辆购买保险的情况、专业陪驾人员情况、事故后责任承担与划分等,三是检查清楚车辆行驶证、购买保险情况、年检情况、车辆内外部状况等,确保试驾车辆手续完备、安全可靠、性能良好,四是熟悉清楚试驾车辆操作和性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突然变道、超车、刹车,谨慎驾驶、安全试驾。
编辑:张新花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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