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办法。
2、 一、考核的指标 1.营业收入总额 2.利税额 3.商品流通费用率 4.补贴前亏损单位的亏损额 5.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6.百元资金利税额 7.人均商品销售额 8.人均利税额 二、指标范围和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和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农牧、储运等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3、 2.利税额,包括全部企业的补贴前实现利润额和交纳的销售税金(税金)额之和,不包括进行利润分配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税金。
(相关资料图)
4、 3.商品流通费用率,指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5、计算公式: 商品流通费额 商品流通费用率=--------×100% 商品销售总额 4.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指商业企业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周转次数。
6、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商业企业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 5.百元资金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占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之和的百分比。
7、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百元资金利税额=------------------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6.人均商品销售额,指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8、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人均商品销售额=----------------- 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7.人均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
9、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人均利税额=---------- 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注:由于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和上海新亚(集团)联营公司在填写商品流通费用率、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和人均商品销售额三项指标时,分别用饮食服务费用率、饮食服务资金周转次数和人均营业收入额代替。
10、) 三、考核评比方法 1.考核评比单位划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单位,共有34个考核评比单位。
11、各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局的数字已包括在各商业厅(局)内,暂不单独进行考核评比。
12、 2.对各单位前述八项考核指标每季度考核一次,按各单位每项指标比上年同期的增减幅度,对34个单位统一排队计分,最高者得34分,最低者得1分,依此类推,差距为1分。
13、八项指标的得分之和为该单位本次考核的合计得分。
14、 3.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上报的季、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
15、每季度会计报表汇总后即公布各单位的指标实绩和得分情况,根据年度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评比,按总得分由多至少排列名次。
16、 四、表彰与奖励 对总的得分排列在前十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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