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世生物”、“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度(或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
的有关情况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王志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王志伟、彭翼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生产经营
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账单;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硕世生物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查阅了内审部的工作记录,并与公司高
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
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闰康生物,实际控制人为房永生、梁锡林和王国强。现场检
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公
司高管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224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466.00 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格 46.78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8,579.48 万元,扣除总发
行费用 7,286.1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1,293.3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9]第 ZA15841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
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银行
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
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内部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等的规定,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
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
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
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并核对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
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
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
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
良好。
(以下无正文)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网站运营:财经头条
财经头条 版权所有©1997-2016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12018864号-11
联系我们:291 32 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