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拓宽了融资租赁业筹资渠道,整体上对行业构成重大利好,但仍需相关部门细节落地。
指导意见明确,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指导意见还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
“这一硬性规定的放开,对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影响特别巨大。以前公司对医疗器械公司开展业务,就是因为这一条被‘卡在门外’。”对此,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融峰认为,资质制约的放开势必增加公司的业务量。“而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的放行,更是让融资租赁公司以前因为被‘歧视’为非金融行业不得从事抵(质)押登记得以‘昭雪’。”他说。
一直以来国内租赁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然而这种方式并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为拓宽融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调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管理政策。
对此,何融峰直言,筹资渠道放宽势必间接降低融资成本,但仍需相关主管部门细则的落地。何融峰透露,“以受国家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为例,因为相关税收政策的滞后,仅‘营改增’这一块不少租赁公司都损失巨大。”
关键词:
租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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