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村组山场林权收益,村民索要分配理所当然,但采用极端方式破坏了生产经营法理难容。近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肖某生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大田县广平镇某村委会与该村第一村民小组因南坑山山场林权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人肖某生作为村民小组代表多次同村委会协商及向广平镇政府反映并提出要求未果。为引起村委会的重视及让采石场设在南坑山的大田县某矿业公司业主参与协商,肖某生于2014年7月27日上午,组织部分村民以公司南坑采石场砍伐林木要求补偿为由,采用在采石场菜坑桥路段道路中间摆放石头、停放摩托车等方式设置路障,公司因道路受阻被迫停产。当日下午,经广平派出所民警组织调解后村民撤离。同年8月4日上午,肖某生因纠纷未解决再次组织村民日夜轮流守候至公司南坑采石场菜坑桥路段设置路障。自8月4日至7日间,民警多次至现场劝导均未果,10部运送石灰石货车因道路被堵无法通行至公司被迫停产,造成该公司电费、员工工资支出等损失计人民币11475.54元。同年8月7日下午,经民警劝导及村委会允诺与该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后,肖某生才通知设置路障的村民撤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生为其他个人目的,组织他人采用设置路障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肖某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及当庭认罪的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黄承超
关键词:
林权 生产经营 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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