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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办法》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起,山西省全面实施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该省规定,参加山西省职工医保且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凭门诊处方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二类收费价格、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门诊统筹待遇支付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比在职职工高200元,退休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
该省规定,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也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特约记者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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