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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日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通知》(日政办发〔2022〕17号),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日照市正式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从提高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水平、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入手,稳步提升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实现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通知》提出,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自2023年起,参保职工在符合开展门诊共济保障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300元、400元、500元,退休职工200元、300元、40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在职职工80%、70%、60%,退休职工85%、75%、65%。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通知》明确,稳步实施职工个人账户改革。此次改革调整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2023年1月1日起,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即45周岁及其以下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5%调减到0.75%、45周岁以上的由本人缴费工资的2.2%调减到1.1%。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2024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具体额度届时公布。
在个人账户的使用方面,此次改革拓宽了使用范围,允许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通知》同时明确了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保证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下一步,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职工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门诊共济保障的制度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落实,推动我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房姿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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