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金融,平安欢度双节

2020-09-30 15:40:53     来源:财讯网     编辑:bj001    

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在这阖家欢乐的日子里,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也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注意防范非法金融,在度过中秋国庆长假的同时也多多汲取有关非法金融的防范知识,远离非法金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健发展,居民投资理财意识不断提高,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与金融活动密不可分。非法金融活动也屡出新招,出现了隐蔽性高、资金流动快、转移至网络等新特点,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前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 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案例一

   2016年初,位于福州台江苍霞新城的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发传单的形式召集老人到公司或酒店开会,并向老人介绍"分享经济模式",就是让客户花费8000元、16000元、24000元不等的价钱成为公司的一、二、三星级股东,同时得到公司提供的1至3盒保健品,并承诺每月能拿到公司营业额1.1‰到3.3‰的奖励。但这些保健品其实就是普通的零食拼凑起来,不具备任何保健功效。到2018年案发,有64名老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共计损失达近80万元。

   案例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骗子的骗术也与时俱进,防不胜防。但万变不离其宗,骗子之所以能成功,也是利用了人性的弱点,大致可归成以下四类:1、健康:打着免费的旗号进社区"治病",或在外办"讲座",诱导当事人购买药品或理疗器械;2、亲情:常以当事人的子女、亲友发生车祸、欠债甚至遭绑架为由,要求当事人转账救急。3、发财:谎称是进行集资、参股等投资理财活动,或者购买宝物、古董,就能获高额回报。4、恐惧:冒充公检法机构、银行等,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告知当事人触犯法律,银行卡密码被盗等。

  案例二

   2019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打着"免费养老"、"以房养老"为旗号的非法集资案,北京某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短短一年多时间就吸收了超过4亿元资金,1300多个家庭遭受大额亏损,其中不少人是国家部委、企事业单位退休老干部,以及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退休老教授。

   案例分析:

   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以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公寓"、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二是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如以销售老年保健品、收藏品、推销老人旅游项目等为名吸收资金,个别甚至带有传销性质。

   这两类非法集资都找准了老人的软肋进行精准围猎。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家庭养老负担越来越重,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不足,这让一些老人陷入养老恐慌,迫切寻求养老保障。其次,绝大多数老人不和子女同住,因此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警惕性不足,但迫切想通过高回报的投资解决自己养老困难,不给子女添麻烦。非法集资诈骗者正是看准了这一类老人的养老需求,最终骗光老人一生的积蓄。

  案例三

   2019年3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公安机关打掉虞某云"套路贷"犯罪团伙,冻结涉案资金9亿余元。经查,2017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虞某云组织人员假借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发布"低利息、无担保"等虚假信息,诱骗借款人到平台借款,借款时索取身份信息及手机通讯录和通话记录,放贷时直接扣除30%"砍头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款,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对借款人以及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用侮辱性语言、PS图片等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逼使受害人交纳高额"逾期费"。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该团伙对913万余人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涉案金额数亿元。

   案例分析:

   1.借款要选择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切勿轻易相信个人或者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声称"无抵押""无担保""不需要征信""低利息""快速放款"的贷款公司。

   2.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后才能签字,不能签空白合同,对签订过程拍照留影,且签字后必须给自己留一份合同。

   3.如果遇到"套路贷"行为人暴力催债,甚至威胁借款者人身安全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寻求公安机关帮助。

  案例四

   2018年6月,P2P平台接连爆雷,其中就包括"汇淘金"、"爱多银"两个投资网贷平台。两个平台停止兑付后,某市警方接到了不少投资人的报警。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设立"爱多银"平台的爱慕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家空壳公司,2017年9月,51岁的江苏男子潘某花130万元买下公司的全部股份并请人在网上搭建了"爱多银"网贷平台,将公司注册地和经营地变更为江干区某写字楼。潘某只有初中文化,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验,而且在收购公司前,他已经债务累累,名下房产也已被法院查封。据潘某交代,爱多银平台上的借款标的都是虚构的,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借款人",从投资人处收来的钱,最后都打进了潘某控制的账户,其中一部分用来支付员工工资,一部分用来偿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和利息,还有约30%都花在了给平台做广告上。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转卖"平台,从中赚取"转手费",所以,收购这个平台以后,他就不断花钱打广告,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想等半年以后,再把这个"锅"甩给别人。

   案例分析:

   在此类骗局中,为获取受害人的信任,诈骗公司自己编造虚假标的、花费巨资为APP竞价排名、用远高于一般理财产品的利率吸引投资人。骗子平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高收益、广告造势、超好的用户体验、突然搞活动、伪造平台信息、编造专业创始人团队、无银行存管、信息披露不明确、发布大量假标等等。P2P投资最重要的是选平台,应结合平台实力、合规判断、风险保障、团队能力等方面选择,并重点关注产品的资金投向、投资收益、担保机制,选择靠谱P2P产品进行投资理财。

  案例五

   某市警方接到区内另一高校被骗学生报案,被骗学生在学校内以个人名义帮助同学在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借贷。同学让被骗同学将所贷钱款转账至账户,同学承诺本人还贷并支付给被骗学生一定佣金。前期同学按照承诺还款,但几个月之后同学再没有如约还贷,被骗学生发现被骗报警,损失约64000元人民币。此外,同学后期不仅拒绝还款,还威胁被骗同学,扬言如果被骗同学揭露其罪行将找人杀害被骗同学,并胁迫被骗同学继续以相同方式诱骗其他26名同学贷款,将所贷的共计八十二万元人民币款项全部转至同学账户。

   案例分析:

   一旦遭遇因校园贷引发的被骗、被恶性追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不良校园贷立即举报。不良"校园贷"惯用通过"零利息""超便捷""零风险"等"美丽的谎言"诱骗学生。学生在合同上"签字画押"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条文、想清后果,不要轻信贪图其所谓的"方便、快捷"。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地给你好处,不存在只有你知道别人不知道的"发财秘路"。学生要有自强自立精神,要有自律能力。不要去攀比用什么手机、用什么电脑,也不要攀比穿什么名牌、吃什么大餐,而是合理安排生活支出,量入为出、理性消费、科学消费,把时间和精力用在提高自身修养和长本领上。

  案例六

   案情简介:陶某伙同毕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某市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协议到期后未兑付投资人本金、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共涉及投资人230余名,涉及投资款高达42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给众多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集中授课、办公区周边张贴或在人员密集地区发放大量"高收益"投资理财类海报或广告传单等行为,夸大宣传、招揽生意,提醒和引导金融投资者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七

   2018年5月,扬州市公安局通报"某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01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欧某等人在扬州成立江苏某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某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办事处,并利用网络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订单消费返利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涉及全国32个省市的投资人员10万余人,非法集资金额500亿元;南通市共立案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增加自己的提成,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后损失的是老百姓的血汗钱。

  案例八

   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长期负债经营,陷入恶性循环。公司董事长金某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为"充门面"挥霍消费,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11年4月13日,金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2012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王秀华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在购买理财基金前应当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是否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通过这些案例及其分析,我们应当认清非法金融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认清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最后,双节在即,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祝愿广大市民朋友们节日快乐,节日虽喜庆,也要时刻保持冷静。让我们一起争做金融好市民,开开心心过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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