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出台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大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养老金融成为近期公众关注的热点。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养老金融业务提出了13条规范要求。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明确商业养老金融业务的范畴和属性,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坚持发展定位,明确发展方向,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
突出产品养老属性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部分金融机构推出了一些养老金融产品,但多数是3个月到1年期的短期产品,绝大多数并不具备真正的养老功能。对此,《通知》明确,商业养老金融是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局限于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产品。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针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需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除了对期限做出明确规定,《通知》还指出养老金融产品应具有稳健性。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
在今年4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王宏鹤指出:“将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有利于养老金稳健增值的产品,探索通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参与人提供合理回报。”
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明确养老金融发展理念、突出产品养老属性的同时,《通知》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披露信息,开展消费者教育,培育养老金融理念。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通知》强调,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此前,不少金融机构销售人员在宣传养老金融产品时,为增加产品的购买吸引力,往往会突出产品预期收益甚至夸大收益等。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主要客户群体风险偏好往往较低,产品期限较长,这些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教育引导消费者真正认识相关产品特点,理性投资,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王国军同时指出,《通知》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这也可以避免金融机构形成垄断价格,从而保护消费者权益。
清理不规范产品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曾表示,相关部门对于养老金融改革总的方针是“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抓现有业务规范,就是要正本清源,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名不副实产品;另一方面是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
在正本清源方面,《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王国军认为,这一规定可以避免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混乱,消费者只需要看产品名称中有无“养老”字样,而不需要复杂的辨别过程,这对消费者和市场都是一种保护。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此次监管部门对打着养老“噱头”、不具备养老功能的金融产品进行彻底纠正,并给出了清理时间表,有利于让养老金融产品回归养老本质。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体系。”王宏鹤在此前举行的吹风会上说。(本报记者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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