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省级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章节,明确科普基地动态管理要求,对配套建设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基地,按程序取消称号。
《管理办法》按照“上下衔接、层级互补、规范流程、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评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在基地类别上,将原有的“场馆类、保护区类、科研院所类、企业类、其他类”5个类别修改为“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企业类、产业园区类、科研院所类、教育培训类”6个类别。
《管理办法》增加了省级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章节,明确科普基地动态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科技厅每3年对已命名的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继续保留该单位“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对已命名科普基地存在综合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其他有损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荣誉的行为等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根据《管理办法》,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陈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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