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财政厅消息,为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实现财政票据统一,我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原有的旧版票据,即2012年至2019年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停止使用。
据了解,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各级用票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及时清理本单位的旧版票据。
已使用的票据存根由用票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应汇总填写销毁清单(含用票单位名称、票据种类、数量、票段号、年度注册号等信息),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审核后组织销毁。(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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