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安委办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圳市提升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条例》通过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做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条例》作出了系列细化要求。《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要暂停使用。(戴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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