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三起网络侵权纠纷案,涉及隔空性骚扰、网络暴力、曝光他人私密照……三案被告均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被告为前工作同事,双方在工作中曾产生过矛盾。出于怨恨心理,被告将原告生活照的敏感身体部位进行裁剪,用作自己的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此外还多次发布不雅、低俗言论,通过平台私信向原告发布污言秽语。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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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的、具有性暗示的言语以及使用原告较为隐私的身体部位照片作为社交平台账号头像,构成性骚扰。同时,被告在其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原告肖像照作为配图,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在社交平台发文及他人平台账号下发表指向原告的侮辱、诽谤言论,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原告,同时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以扩散相关信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条博文转发量已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引发一定程度的网络关注。涉案博文发出后,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频繁遭受网络暴力,精神饱受折磨,名誉权遭到侵害,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贬低原告名誉为目的,通过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表针对原告的贬损性、侮辱性言论,并且以转发抽奖的方式扩大言论影响、引导话题走向,在客观上达成了提高网络关注度、扩大受众与传播范围的目的及效果。在涉案博文发布后的短时间内,原告多次收到网友通过平台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论。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并对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原被告曾为男女朋友,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被告连续多日向原告微信发送其拍摄的原告洗浴时的照片并辱骂原告,在原告作为群主的微信群中发布二人亲密照片,并将原告的私密照片发送给群中陌生人。原告起诉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曾为恋人关系,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拍摄原告私密视频与照片,并将其发送给他人、在微信群内传播,而且持续采取短信轰炸的方式骚扰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其收集的与原告有关的视频及照片,向原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骚扰他人、肆意宣泄情绪攻击他人等,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者遭遇网络侵权行为时,要依法维权,及时、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可要求平台限制、删除相关信息,也可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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