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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诺放弃社保,才能入职。想要工作,就在这份自愿个人缴纳社保的申请上签字。”不少从农村来城市务工的劳动者都有被企业要求放弃社保的经历。然而,放弃社保合法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要求单位为其参保,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权利而引发的追缴社会保险费行政案件。法官介绍,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而免除。
王某于2015年入职一家电缆公司,按照电缆公司要求,王某须签订《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该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王某自愿每月领取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金补贴费300元,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王某承诺合同期限内,劳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问题与电缆公司无关,王某自己承担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
2021年,王某从电缆公司离职。2022年7月18日,王某到北京市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山区社保中心)投诉,称电缆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房山区社保中心调查核实,电缆公司确未按时为其职工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合计107603.14元。房山区社保中心责令电缆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因电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缴义务,房山区社保中心对其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电缆公司不服该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以房山区社保中心为被告,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电缆公司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明确向公司表示不要求为其上社保,并签订《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故电缆公司请求撤销该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本案中,电缆公司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足额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法院驳回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因依法参保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有关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权益的约定,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协议放弃参保的方式来减少用人开支,这种做法实则有百害而无一利。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在用人单位按期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等出险事项,产生的费用将从社保基金中支付。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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