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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刘某系小区居民,刘某居住在郑某楼上。由于刘某家重新装修,安装了中央空调,外挂机较大,原开发商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位无法安装,故刘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建筑物外墙的凹面,并下移了半米。郑某发现该空调外机斜对自家餐厅窗户,相距不足2米,不仅遮挡采光,而且每当刘某使用空调时,空调外机排出的热风都会灌进郑某家中,闷热及噪音都使郑某一家难以忍受,严重影响了郑某的生活。
案例分析
本案系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其中常见的相邻权纠纷主要包括因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修建、施工、排污、通风、采光、噪音等产生的纠纷。
相邻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邻不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时,在相邻不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行、铺设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础上依约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权内容。二是限制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亦即当相邻不动产使用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
本案的情形属于第二种情况,首先,根据国家标准GB1779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5.8.4.2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 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刘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距离郑某家窗户不足2米的外墙上,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范。
其次,开发商已经设计有统一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但刘某擅自改变安装位置,不符合物业的规定,同时也可能形成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
最后,根据郑某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刘某家的空调外机确实对郑某家的通风、采光、温度等造成了极大影响,刘某的行为对相邻的郑某造成了妨害,郑某有权基于相邻权要求限制刘某的行为,刘某拆除了空调外机。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邻里间的纠纷矛盾越来越多样,因空调外机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也变得十分常见。生活中我们注意观察各个小区,空调未安装在预留机位的情况并不鲜见,还有很多老住宅并未规划合理的空调机位,所以,距离不能满足国标要求的空调外机普遍存在,这不仅仅是业主的个人问题,还是一个潜在的社会公共问题,应当被重视和妥善解决。邻里之间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通风、通行、采光、噪音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同时,居委会、物业等也应当承担起合理的监督义务,对于擅自安装空调外机,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即使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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